布蘭特 (Reinhard Brandt) 是德國當代的康德學者,他著《判斷表》一書*,反駁亦許 (Klaus Reich) 對康德判斷表的詮釋。他的論點醒人耳目,從根本扭轉許多學者(包括黑格爾)對康德哲學的誤解,還原康德哲學比較謙遜樸素的本色。他在〈判斷力批判之演繹〉(The Deductions in the Critique of Judgment: Comments on Hampshire and Horstman) 一文中*言簡意賅,點出康德在三個《批判》中對二律背反(antinomy)不同的處理方式,突顯康德思想的轉折,從感性調適至知性,上邃至理論理性,再貫徹至實踐理性的步驟,中肯而精道。《第一批判》裡的二律背反是為了說明客觀知識。藉辯證論之消極,確認分析論之積極,表明在知識領域裡(數學與物理學),先天綜合判斷之所以可能,是在於與感性直覺(sensible intuition) 的黏合,因此在分析論裡處理「先驗感性論」之「時空」與「先驗邏輯」之「範疇」等先驗概念,以證成知識之客觀實在性 (objective reality),而在辯證論裡則逼出理體理念 (ideas of noumena) ,僅具邏輯作用 (logical function) 及方法學的作用 (methodological function),並沒有真實的作用(real use) 。換句話說,就是對知識而言,理性理念並沒有客觀的實在性,因為它們並沒有感性直覺可以對應,由此結論出具有客觀實在性的知識必須與感性直覺黏合。如此在《第一批判》裡,二律背反的問題是藉「現象」與「物自身」的二分而得到解消。
這種情況到了《第二批判》有所轉變。理念的客觀實在性不再落於客觀知識,而轉成主體的道德實踐,理念至此不再止於邏輯作用,而具有實踐上的真實作用,也就是方法學上的真實作用。辯證論在理論理性的消極作用,到了實踐理性裡就顯出一種積極的作用。道德律與自由都證明了理念的客觀實在性,而使形上學出現一種哥白尼的轉向,成為實踐的形上學。而由於康德到了《第三批判》的〈第一導論〉裡進一步決定實踐哲學特指道德哲學(斷言令式),並將其餘屬於假言令式的實踐都歸屬於理論理性的範圍(根據布蘭特,這一點與《道德形上學基礎》一書略有不同,在該書裡假言令式與斷言令式都屬於實踐理性),因此這裡所謂的「實踐的形上學」實指「道德的形上學」。至於意願性的行動,(Actions of Willkür, not Wille),因為是技術令式的算計活動,有特定的訴求目的,就都屬於現象界的自然,而非理體界的自由了。如此,一如黃振華先生所說,康德一開始摧毀了傳統形上學,結果卻為實踐的形上學打開善門。康德自己確是一個道道地地的形上學家。
而此義理實與牟宗三先生所謂的「良心是呈現」並無二致,牟先生也是從實踐來貞定良知、仁、義等道德理念的真實無虛、實事實理(即康德所謂的客觀實在性)。因此在康德,只有無條件的道德法則(斷言令式),才可能將人提升,使人免於自然因果(假言令式)的束縛,這正是中國哲學儒釋道三家成聖、成佛、成真人的修行契機與理論基礎所在,與康德的道德形上學可以相通,雖說彼此的教相表義並不相同。
由此一方面可知,康德所謂的「物自身」不可知是從知識論的論定,我們永遠不可能把「物自身」當作知識對象來認識,我們對「物自身」永遠不可能有客觀的知識,我們只能有「感性直覺」(sensible intuition),不能有「智的直覺」(intellectual intuition); 另一方面,牟先生所認定的、康德「物自身」的概念是一個價值意義的概念到此即深具洞見。這樣的義理幾乎要全幅肯定「實踐理性的優先性」,也幾乎要逆轉康德《第一批判》的寫作計畫 — 就是準備倒著讀《第一批判》,先讀辯證論,再讀分析論 (康德自己原有此意)。果真如此,就不必等到德國理念論者或牟先生的出現,康德斷然就是「哥尼斯堡的中國人」了。但是康德終久還是康德,不是黑格爾,也不是牟先生,他還是西方文化傳統孕育出來的哲學家,他極力保住西方文化傳統的價值,對客觀知識的珍惜與貞定,因此他結果還是決定從分析論寫起,先規範感性與知性的法則,圈定出真實客觀知識的界域。這一點十分重要,可能正是中西哲學與文化最根本的分際,與東西方宗教形態的發展或許也有關係,當然與牟先生最終的肯定人可以有「智的直覺」也有關係。
如此,在第二批判裡,「物自身」不再是一個客觀的知識概念,而是一個主觀格律 (subjective maxims) 的實踐概念。布蘭特在此又提出一段極為精闢的論述,就是1781年,康德在《第一批判》先驗辯證論的「附錄」裡因理性對系統性的要求,下令先天地預設睿智者(上帝)的概念,以之為萬物之初因,貞定宇宙秩序即道德秩序,但是到了1788-89 的時代,康德把睿智者的概念否棄了,自然的技術性 (technic of nature) 不再是睿智者刻意的計畫,而是與我們認知洽適的先驗原則,屬於判斷力而不屬於理性,這是一個石破天驚的轉變,康德從人與自然的愜意或恰適性 (suitability) 連結起感性與超感性,現象與物自身,自然與自由的乖離關係。自然的合目的性理念不再是理性的先驗原則,而轉成反省判斷力(reflective judgment)的先驗原則,上帝的理念也不再是宇宙秩序即道德秩序的先天預設。康德哲學的哥白尼轉向到此十分徹底,不但逼近儒家的道德實踐,還接近道家人與自然關係的和諧與洽適,「反身而誠,樂莫大焉」幾乎成了「美是道德善的象徵」之具體展現。
《第二批判》裡的二律背反表現在「最高善」的概念裡。解決「德福一致」的背反不再透過「現象」與「物自身」的分裂,而是直指最高善是道德意志最終與必要的目的,它正是實踐理性的價值對象。「德福一致」因此對實踐理性完全成為可能,康德從《第一批判》客觀的自然轉向《第二批判》實踐理性的主體,並依此主體意志的主觀格律,證成其客觀的實在性,完全通向牟先生對儒釋道三家圓教與圓善的詮釋與證成。
由此到了《第三批判》,有關「審美判斷不基於概念」及「審美判斷是基於概念」的二律背反,康德就依《第二批判》的模式來處理,他不但不再從「現象」與「物自身」的二分解消問題,反而直接肯定超感性的理念,以之作為審美判斷的基礎,並進一步將此超感性的理念拓展至自由與其法則的境界。因此審美判斷原來不基於概念的聲稱,到此必須安立於一個圓滿概念之上才可能客觀地被穩定。如此康德哲學走到《第三批判》,確實已經一步一步逼近中國的儒釋道三家了。從某種意義而言,康德的「理性界限內之宗教」,已經擱置了西方的天啟宗教而轉入儒家的道德哲學,以及此道德哲學所帶出的宗教性裡。
正是因此,牟先生,黃先生,以及他們的後學才對康德哲學及康德與中國哲學的比較那麼感興趣。只是這裡求同索異,後學也必須正視康德剖判知識與道德,知性與理性,現象與物自身,理論理性與實踐理性分際的用心。因為他畢竟要保全知識這一大塊的價值,開拓科學哲學與發展西方的學問傳統,而這裡正是中國學問最闕如的一大塊,表現在一般學者對《第一批判》相對單薄的興趣(中國學者消化康德一般從《第二批判》走起,通過《第三批判》,再回頭咀嚼《第一批判》。當然這裡可能有例外,我也樂見有此例外)。牟先生曾呼籲要正視佛教「遍計所執性」的諦性,這樣一個醒豁的洞見,可能只有在康德三大批判完全被披露以後才可能突顯。
*見 Reinhard Brandt, The Table of Judgments: Critique of Pure Reason A67-76; B92-101, trans. And ed. Eric Walkins, Vol. 4, North American Kant Society Studies in Philosophy, 1995 及 Klaus Reich, The Completeness of Kant’s Table of Judgments, trans. Jane Kneller and Michael Losonsky, 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, 1992 兩書。
*本文收於 Eckart Förster ed., Kant’s Transcendental Deductions, 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, 1989.
Tuesday, June 9, 2009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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