Monday, June 11, 2012

惟天之命: 先驗理念與客觀實在 (3)

康德的《第一批判》寫了A、B兩版,包括他自己在內,許多學者都以為兩版的義理無差無別,只是表述的文字改動,比較緊煞;但是康德確實在B版增添了嶄新的一段,就是對「理念論」的駁斥 (Refutation of Idealism),用以區別自己的理念論與笛卡爾及柏克萊主觀的、心理學的理念論之不同。 換句話說,康德的「先驗理念論」是保得住外在世界之「客觀實在性」的;人類認知的感性直覺受到外物的牽動,正是保住外在客觀實在性的其中一環,另外一環是由先天形式的法則性保證的。因此他的「先驗理念論」必含「經驗實在論」。 但是這一點常被許多學者誤解;即令至今都還有人批評康德是主觀主義者或形式主義者,遑論在他的當代?因此康德在寫完A版後(1781),緊接著就寫《未來形上學之導論》(Prolegomena, 1783),並改寫B版 (1787),都與此息息相關,康德就是想澄清對先驗哲學主觀主義的誤解。可見他的哲學真的不容易被理解,歷來即連極精審的哲學家都難免誤解(包括康德最尊敬的老師休斯與早年的牟先生在內)。 然而,類似的誤解也發生在牟先生對「心學」的詮釋上,一般常以為牟先生的「尊陸王」與程朱一系的「別子為宗」似乎是委曲了朱子的「道問學」。殊不知牟先生與康德一般,主要是在強調「決定」道德判斷的先天法則並不在「他律」,而是在斷言令式的「自律」上。這當然是「見道」與「不見道」的轉捩點,實是無諍法,並無所謂牟先生忽略知識,或陸象山不讀書的問題。關鍵只在「他律」與「自律」的分別。事實上,依康德的實踐哲學、若只是他律判斷,根本就無道德可言,也不可能找得到道德的基礎。這當然就不是理性的事實(rational fact),因為理性對道德的要求是命令,他自然會以德福一致的「最高善」(圓善,highest good, summum bonum)作為道德所決定之意志(will)的終極對象。因此,關於內心的道德律,康德也說:「我毋需去找尋它們,也毋需去臆測它們好像被籠罩在晦暗中,或存於我範圍以外之超領域內似的;我在眼前就看得見它們,並且當下就可將它們與我的經驗意識連結。」(5:162)康德的這段話表達出他對內心的道德律瞭若指掌,看似與孟子所謂:「君子所性,仁義理智根於心,其生色也睟然見於面,盎於背,施於四體,不言而喻!」(盡心篇)相類似,但是這裡卻仍有本質的差別。(待續)

No comments:

Post a Comment